报销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发生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发生在三级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三、一次性营养补助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报销条件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2、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但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未按规定登记、缴费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扬州市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报销材料
1、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
2、失业女职工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以及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情况证明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我市符合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参保女职工可以在网上办理医保待遇支付了,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参保群众在网上提交资料通过预审后,只需将有关资料邮寄至医保经办机构就可以完成费用结算和待遇支付,无需再到窗口办理。
1、登录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ybj.yangzhou.gov.cn/),进入网页右下角“网上办事”栏目的“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子栏目,使用政务服务网账号、支付宝账号或短信验证码的方式均可登录系统;参保单位为女职工办理该业务选择法人登录。
2、填写女职工配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按照网页提示上传资料和收费票据,就可以完成业务申请。待医保经办机构完成预审后,按照系统显示的地址将资料邮寄到医保经办机构就可完成业务办理,相关费用直接汇至参保单位的账户。
办理地点
1、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扬州市扬子江中路746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14-80978026
2、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高邮市琵琶路63号;
办公时间:上午8:45-11:45,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514-84645096;传真:0514-84645096。
3、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仪征市大庆北路86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春秋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0514-8344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