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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生育医疗费及产检费用标准
2023-11-16 11:23【我要纠错】

【导语】: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单位结算,结算标准参照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超过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

  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含并发症、合并症),实行按单元、按病种定额付费。

  (1)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临床路径和标准化诊疗方案产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发生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发生在三级医疗机构的,个人承担符合生育保险规定医疗费的20%;

  (2)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总费用超过上述病种定额标准一倍以上,经申报与审核退出病种临床路径的,个人承担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的费用、目录范围外自费的费用和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总费用的20%;

  (3)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单位结算,结算标准参照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超过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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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发生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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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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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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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是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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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计发标准,按上一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5794元的2%执行(取整数),即为2116元。

  • 扬州生育登记网上办理入口+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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