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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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事故伤害发生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指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3、事故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

4、事故伤害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来源:扬州人社

办理材料

申请工伤应按照人社部门要求准备相应的工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据材料;

3、职工受伤害后的医疗材料(包括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明事故性质的材料。

申请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起申请的,职工或者近亲属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扬州市各区县人社局社保科(工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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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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