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2)申请家庭未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且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及以下;
(3)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并且符合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标准,具体准入标准线在每年住房保障申请工作启动时公布。
申请材料
1、 申请表上填写的保障家庭所有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2、 申请人双方父母和子女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夫妻双方或子女系非独生子女需提供由社区、街办盖章的证明);
3、 市区户口五年以上的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
4、 房产证明(申请保障家庭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户口簿上由何地迁来等地址必须提供房屋状况证明);
5、 由区民政局出具的《扬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情况审批表》;
6、 申请保障家庭成员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复印件;
7、 申请保障家庭中成员已达法定婚龄尚未结婚或离异后未再婚的,需提供由区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现婚姻状况证明;
8、 申请保障家庭中成员有不是扬州市区户口或从市区外迁入市区户口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如是农村户口,需由当地土管部门出具无宅基证明;
9、 申请廉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还须提供低保证或特困证;
10、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流程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由社区、街办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并公示认定。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扬州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情况审批表》及其它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材料,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保障申请表》或《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申请表》。
2、社区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对后签字(盖章)确认,由街办(社区)进行初审,并在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区住房保障部门签署复查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批。
3、市住房保障中心经过审核并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对申请购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发放《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对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次月开始发放租赁补贴。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