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7年扬州市经济适用房购房补贴应该怎么办理?
购房补贴办理条件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先批后购、先购后补、不购不补、超额轮候”的原则,保障家庭领取《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后,必须于凭证有效期内在市区购买建筑面积120㎡以下的成套普通住宅并取得相关手续。
鼓励购买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的经济适用住房存量房源。未按时购买并取得手续的保障家庭,补贴凭证自动作废。
办理流程
1、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人凭《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购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购房补贴领取手续。购房补贴款汇入申请人所购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金监管账户,同时在合同中注明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
确需撤销合同的,申请人(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退房协议,并书面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同意,按相关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手续。
购房补贴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手续办理前,由房地产开发公司退回扬州市住房保障中心购房补贴款账户。
2、选择购买存量房的,申请人凭《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原房产证、房地产买卖契约及相关材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购房补贴领取手续。购房补贴款汇入市住房贷款担保服务中心资金托管账户。
3、享受购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购房货币补贴的金额。所购房屋上市转让时或房屋被征收在领取征收补偿款前,须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补贴款。如房屋被征收时,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后的房屋仍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购房货币补贴的金额。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