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7年扬州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范围有哪些?哪些人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信息。
保障对象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8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或使用面积13.5㎡)及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及以上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保障条件
(一)保障家庭的确定
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两代以上共同居住的,可按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分户计算。
(二)家庭人口的确定
家庭人口按市区申请家庭的直系亲属(同住址户口证明)计算,正在服兵役的未婚子女、与家庭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正在服刑的人员作为家庭人口计算。直系亲属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三)人均月收入的确定
申请家庭的人均月收入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民政部门根据《扬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认定实施细则》(扬政民〔2013〕209号)相关规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机动车辆等经济状况审核,认定是否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并出具《扬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审核表》。
(四)人均住房面积的确定
1、住房面积按照申请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含已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转让未满5年的私有房屋)、承租的公有住房、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含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未满5年的)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2、申请人夫妻的子女是未婚的,女30周岁以下、男35周岁以下,其未婚子女的私房和公房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3、违章搭建以及租、借住的私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4、申请人将原私有住房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转让的,截至申请时已满5年,其已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转让的房屋(政策性住房除外)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5、对于家庭成员身患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范围(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原始病历档案、证明材料)且生病医治在前、卖房筹款在后,若出售私有住房不满5年且他处无住房的,已出售的房屋(政策性住房除外)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五)常住户口的时间确定
申请家庭的户口计算时间自迁入市区时间起算,中途因其它原因迁出或迁入可连续计算常住市区户口时间。
(六)特殊情形的确定
1、申请人系女30周岁以上、男35周岁以上未婚的,可按一个家庭单独申请。
2、离异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时间从离异之日起须满3年。其中一方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判定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或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可不限定离异年限。
3、已购买或享受过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8㎡的政策性住房,现无房时间满5年以上,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租赁补贴。
4、父母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生活极度困难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由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监护人或所在社区(街办)代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租赁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