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最低生活保障户: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2.单人保: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具有特殊情形的个人,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材料
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就业收入证明等有关材料
办理流程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材料审查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地址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公示等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审核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确认意见。
对符合条件、确认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