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扬州低保需要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由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户籍和父母(或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由该家庭父母(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提醒: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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