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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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规定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产假天数

1、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原规定延长30天),达到158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延长产假假期。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5、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6、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7、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产假待遇

1、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3、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4、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5、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相关政策:

1、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