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办理材料
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可以归纳为三类不同的人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类、申诉人是员工的,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3、申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
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
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5、调解
6、调解不成,裁决
7、不服裁决起诉
办理地点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这些纠纷由法院或相应的部门解决,其中劳动争议由有关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专门受理。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总的受理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4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不收费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