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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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办理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4、职工《居民身份证》及《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原始病历、检查报告、出院记录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提供原件对照及复印件);

6、事故伤害情况说明和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与受伤者的关系证明;

7、单位申请的,应提供考勤记录(盖章)。受伤职工亲属申请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组织证明。

扬州其他工伤认定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当地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2)材料接收:工伤保险处的工作人员检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不全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补交的材料;

(3)受理:不符合条件者,15日内下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4)核实: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5)确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6)归档:确认之日起20日内将档案进行归档。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之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扬州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