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办理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4、职工《居民身份证》及《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原始病历、检查报告、出院记录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提供原件对照及复印件);
6、事故伤害情况说明和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与受伤者的关系证明;
7、单位申请的,应提供考勤记录(盖章)。受伤职工亲属申请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组织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当地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2)材料接收:工伤保险处的工作人员检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不全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补交的材料;
(3)受理:不符合条件者,15日内下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4)核实: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5)确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6)归档:确认之日起20日内将档案进行归档。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之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扬州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