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达到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办理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号牌;
3、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4、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5、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办理流程
1、报废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上述1、2项材料。
2、机动车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温馨提示: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3、注销登记: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4、出具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