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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一)对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时可实行一次性购房补贴。
1.家庭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各自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补贴面积之积。
2.补贴额上限和补贴比例按省、市政府公布的政策执行。
目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购房补贴额上限为300元。
3.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90平方米,处级干部110平方米,厅级干部135平方米,面积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4.工作年限不满25年的借支购房补贴的职工,在调离、辞职时,借支余额由新单位或职工本人离开原单位时一次归还;在房屋出售时,须将借支年限的补贴一次归还后,方可进入市场。工作年限不满25年按规定退休的职工,其购房补贴不再抵扣。
5.对已购公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在新购房时,按面积差计发一次性购房补贴。对租住公房面积相对较小的职工,购房时在交出其租住的公房后,可按无房职工计发购房补贴;购房时职工有要求不交其公房,也可按面积差计发一次性购房补贴。
6.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职工工龄补贴。工龄补贴计算公式为:职工工龄补贴=工龄补贴额X1992年前的工龄数X应补贴面积。
目前,工龄补贴额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25元。
(二)对1998年12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且未租、购公有住房的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国有、集体、民营企业)的职工,以及外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目前,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比例为职工月工资收入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