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北到启扬高速,东到G233国道,南到沪陕高速,西到金湾河至芒稻河水域与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接壤,该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精神,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北到启扬高速,东到G233国道,南到沪陕高速,西到金湾河至芒稻河水域与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接壤,该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含禁止播放电子烟花爆竹,下同)。
第二条 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园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上述地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明确守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第三条 区政府应对污染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时,在应急预案规定适用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禁放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第五条 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九条 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全区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第十条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扬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限行】即可获取扬州最新限行消息、限行路段、限行时间、限行车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