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建立和完善老年人优待制度,增进老年人福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扬州市老年人优待条例。
扬州最新养老保障与养老服务
《扬州市老年人优待条例》
第九条 本市户籍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和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本市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享受特别扶助金。
本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供养。
本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增发保障金。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的生活照料、健康医疗、精神慰藉服务以及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建立健全以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就餐需求为重点,面向老年人的方便可及、优质实惠的助餐服务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社区助餐、专业社会工作、心理咨询、医养康养结合、养老顾问等养老服务资源,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支持。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定期开展关爱巡访服务,建立健全结对帮扶制度,预防和减少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
鼓励基层老年协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家庭医生、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低龄健康老年人、亲属邻里等参与关爱巡访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闲置设施、场地等资源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支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提供养老服务。鼓励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提供养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安装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免收一次性接入费。
第十三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发挥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在满足特困供养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收住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以及老年优抚对象、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
教育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规划,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列入职业院校重点领域导向专业目录。
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