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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在国家出台新的收费标准之前,将暂按原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暂行收费标准将低于原先两部门分别登记的总费用标准。具体详见我市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暂行)。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暂行)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
土地登记费 |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10元/宗 | 苏财综[1999]81号 |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2014年1月-2018年12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对于其他经批准免收可减半征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企业、自收自支单位 | 10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 |||
差额管理事业单位 | 25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平方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
用于生产经营的城镇私房 | 5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 |||
城镇居民住房(私房) | 1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平方米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 |||
房屋登记费 | 住房 | 80元/件 | 苏价服〔2008〕167号 |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非住房 | 550元/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