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宝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最新发布,自2025年10月19日起施行,禁燃禁放区域详见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文明、安全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三、本县东至宝曹河、联合路、爱民路、茅舍路、开发路、苏庄河,南至双闸路、老沿广线(西侧延伸至机场路交叉口),西至机场路、尚宝罗路及沿线京杭大运河西岸,北至八浅公路、安黄公路的合围区域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列入上述禁放区域的本县下列地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各类学校;
(六)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上述地点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置禁止燃放警示标志,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五、县人民政府因应对污染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时,在应急预案规定适用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在禁放区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燃放许可。
七、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行为。
八、违反本通告的,依据《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电话:110、12345。
十一、本通告自2025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8日。本通告施行后,2018年公布的《宝应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宝政规[2018]2号)同时废止。
来源:宝应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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