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城区(不含农村)、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经常居住且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含有实际居住功能的公寓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含女婿、儿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实际居住功能的公寓房,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产权证上房屋用途是住宅或商住;
2.开发商的规划手续中用途是住宅;
3.因历史遗留原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确实长期用于实际居住的公寓,由社区民警走访核查,签字确认,并附现场照片留存。
➤合法稳定住所具体包括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合法住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和依法租赁的住房。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对已交付使用并实际入住,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买卖合同及税务部门监制的完税发票),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农村地区自建房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的,提供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补充内容:(扬州户口迁移)
在城区(不含农村)、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经常居住且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含有实际居住功能的公寓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含女婿、儿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共有产权房屋申请落户,经全体产权人协商一致。
1.本人落户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投靠落户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4)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5)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网上能查询到的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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