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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狗证使用注意事项
1、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犬只免疫证明,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免疫证明。
3、养犬人持犬只免疫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公安机关办理养犬信息登记,领取犬牌。
4、养犬信息发生变化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悬挂犬牌;
(二)采取牵引带牵引等安全措施;
(三)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携带犬只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等应当服从管理,并避开人群聚集区域;
(五)及时清理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泄的粪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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