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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居民医疗保险相关问题
2017-02-22 16:28【我要纠错】

【导语】:本地宝小编为您整理收集了扬州居民医疗保险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参加居民医保对象有哪些?

  答:凡具有市区行政区域内户籍(暂不包括江都区),无用人单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居民,都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对象包括:

  1)老年居民是指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7月1日为准),没有退休金或养老金的居民;

  2)特困居民是指持有《扬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达1-2级),未参加或因困难停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没有用人单位的居民;

  3)一般居民是指无用人单位、未参加或因困难停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4)学生儿童是指具有市区户籍未就学的未成年居民(包括新生儿、学龄前儿童等)及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技校、高等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参保居民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

  1)个人缴费标准:老年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纳300元,一般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纳40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纳80元,特困居民及特困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

  2)财政补助标准:特困居民及特困学生儿童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其余三类参保人员财政补助标准2013年为每人280元。

  3、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一般居民、特困居民、未就学未成年居民如何办理参保手续?如何缴费?

  答:

  1)参保

  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一般居民、特困居民、学龄前儿童,于每年的4月1日至6月10日,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困居民需提供特困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6周岁以下不需要提供照片,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户籍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登记表,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将信息录入数据库。参保居民于6月20日前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费。缴费一个月后,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障卡。缴费到账的参保居民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一周岁以内的婴儿)参加居民医保,不受登记申报缴费期限制,家长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属社区登记申报。缴费到帐后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以后,每年在规定登记申报缴费期间内办理续保手续。

  2)续保

  续保的老年居民、一般居民、学龄前儿童,于每年的4月1日至6月20日,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费。

  每年3月底,市社保中心信息系统将“特困人员花名册”(市民政、总工会和残联提供)和居民医保数据库中“特困居民参保名单”进行比对。仍属于特困对象的“特困居民”可以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再属于特困对象的“特困居民”变更为相应的参保身份,变更身份后的居民于6月20日前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费。

  4、在校学生如何办理参保手续?如何缴费?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参保,由所在学校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15日集中登记、申报和缴费。学校经办人持花名册电子文档和汇总表到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学校所提供的花名册和汇总表复核后,导入数据库,打印“缴费通知书”。学校凭“缴费通知书”到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费。

  就学的特困居民,在所在学校登记申报参加居民医保。

  5、门诊特殊病种包括哪些病种?

  答:门诊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肾移植及血透三种重大疾病。

  6、参保居民如何申请门诊特殊病种?如何结算?

  答:患恶性肿瘤须放化疗、肾移植及血透三种重大疾病的参保居民,持医院开具的申请表(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填写,审核并确认)、原始病史资料,到市社保中心居民医保科办理申请特殊门诊病种手续。选择两家门特定点医院,就诊时刷卡结算。

  7、门诊特殊病种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答:符合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用药范围的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参照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报销。住院与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实行累加计算。

  8、参保居民住院享受哪些待遇?

  答:

  1)参保居民持医保卡到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刷卡结算。

  2)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10万元)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政府举办的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75%。

  一级、二级、三级和转外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50元、300元、600元和800元,参保学生儿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50元。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从2013年起,居民连续参保第三年起,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增加的限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中断参保即取消增加的限额,重新计算。

  9、参保居民出院时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居民在市内住院的持“历、证、卡” (未成年居民持“历、证”输入卡号),到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刷卡结算。

  市外转院和长期居住外地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先由病人垫付,出院或终结治疗后,于每月1-10日持《扬州市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出院证、出院记录、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原始票据等资料到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10、符合什么条件的患者可转市外定点医院治疗?

  答:异地转诊的病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2)经本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多次检查,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11、如何办理市外转诊?

  答:办理方法:异地转诊病人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经治主治医师填写“扬州市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经医院审核,报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转往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市外定点医院。

  12、居民与在校学生享受的时间段是否一致?

  社区参保居民于每年申报期缴费到账后, 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一周岁以内的婴儿)参加居民医保,不受登记申报缴费期限制,家长持户口簿等有关资料到户籍所属社区登记申报。缴费到帐后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学生于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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