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标准
根据扬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2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从2025年7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830元统一提高到月人均893元。
各地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
从2025年7月1日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从月人均2240元提高至2270元。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80%执行。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60%执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执行;其他重残、重病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50%执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等贫困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执行。
根据江都区安排: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79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161元,上调82元。新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扬州市民政局
住院照料护理补贴
保障范围
主城区(广陵区、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在保的城乡低保内单人户家庭、城乡特困人员,不含长年在精神病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或在生活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机构生活的特困人员。
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区可参照执行,市慈善总会将根据各地实施情况,给予一定的配套资助。
住院照料护理方式及补贴标准
低保“单人户”、特困人员因患大病或手术等住院后,可由乡镇(街办)、村(居)协调安排人员或低保“单人户”、特困人员指定亲属、日常生活照护人等从事照料护理,也可聘用医院专业护工。住院照料护理根据低保“单人户”、特困人员身体状况确定全护理(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护理)、半护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护理)两种方式。全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天不高于200元、半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天不高于100元,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支付。每名低保“单人户”、特困人员申请住院照料护理天数原则上一年内累计不超过60天。
低保“单人户”、特困人员因意外事件受伤住院治疗的,由事故责任方支付住院照料护理费用,无事故责任方的,在住院照料护理补贴专项资金中支付,事故责任方支付不足的按标准在住院照料护理补贴专项资金中补足。
申办程序
1、申请。
低保“单人户”、特困人员住院治疗前需及时向所在村(居)反映需求,村(居)出面协调签订低保“单人户”、特困人员住院照料护理协议书,明确照料护理方式、人员等。低保“单人户”、特困人员出院后及时向所在村(居)提出住院照料护理补贴申请。上述行为低保“单人户”、特困人员本人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亲属或照护人代为办理。
2、审核。
村(居)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出院后提供的照料护理方式、时间、补贴标准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村(居)民政公示栏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街办)社会事业局。村(居)自接受申请人提供的出院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不含公示时间)。
3、审批。
乡镇(街办)社会事业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抽查,核定照料护理补贴金额并及时发放,照料护理补贴直接发放给从事照护人员。审批及资金发放工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