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扬州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需要提交什么材料进行办理?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细节?小编整合了扬州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或儿童,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的法律条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弃婴捡拾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l、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拣拾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与王;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被收养人指定医院的身体检查证明;
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 8、被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